案例分类4
中国环境报记者谢佳沥北京报导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全面推行)》(以下全称《条件》),更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身体健康有序发展。据理解,《条件》限于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也可参考继续执行。《条件》具体,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合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拒绝。《条件》特别强调, 禁令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具体禁令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条件》明确提出,针对项目建设的有所不同阶段,要制订原始、精细的环境信息公开发表和公众参予方案,具体参予方式、时间节点等明确拒绝。要通过在厂区周边明显方位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发表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要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发表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要创建与周边公众较好对话和定期交流的机制与平台,通畅日常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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